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江苏 苏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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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性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管的要求
使用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规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使用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持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昆山辐射安全许可证,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件。
用辐射工作人员个人佩带的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及排泄物中性核素种类和活度所作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进行的分析和解释。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对主要受照射的或组织所接受的平均当量剂量或有效剂量做出估算,进而限制工作人员个人接受的剂量,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并且证明工作人员接受的剂量是符合有关的。附加目的是提供工作人员所受剂量趋势和工作场所条件以及有关事故照射的资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应当接受中级或者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二)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三)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辐射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