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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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江苏 苏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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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性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管的要求
使用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规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使用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持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件。
个人剂量监测周期长不超过多长时间
《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ct机房防护性能检测,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为什么要做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号)第十三条规定: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评价意义:
完成项目验收-放射防护控制效果完成后建设项目获得门的行政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验证放射性危害种类及强度(浓度)、核查放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检测验证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中的辐射剂量水平,核实放射防护设施、措施是否有效、合理,能否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辐射强度及危害,切实保障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健康、安全。
控制职业病-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使辐射防护达到化,避免发生放射故或职业病。
深圳天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可为机构提供此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