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江苏 苏州 |
联系卖家: | 刘经理 先生 |
手机号码: | 18914069072 |
公司官网: | jszrfsjc.tz1288.com |
公司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富路32号C栋411 |
申报材料
(一)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3、放射诊疗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执业证、上岗证复印件一份(审原件留复印件);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一份;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一份;
6、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7、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8、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9、《辐射安全许可证》;
10、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份;
11、个人剂量监测合同;
12、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4、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5、本年度放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
6、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7、两年内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8、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教育培训情况。
9、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